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中,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EB-5),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国会在1992年通过法律在EB-5类别中特别增设“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并且从每年EB-5投资移民的1万个名额中拨出3000个名额专供地区中心使用。
投资人可以依据以下任何一种类型,提出EB-5申请:
常规EB-5:设立一个新的美国公司或者购买一家现有的美国公司,投资100万美元 (若是乡村地区或目标就业区,50万美元),并直接创造10个就业岗位。
地区中心EB-5:向美国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项目投资50万美元(通常在乡村地区或目标就业区),成为该项目的合伙人,并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岗位。(占EB-5申请总数的90% - 95%)
| 常规EB-5 | 地区中心EB-5 |
投资金额 | 100万美元 | 50万美元 |
启动时间 | 投资到位时间长 | 银行电汇 |
日常管理 | 投资人直接参与 | 不参与 |
居住地 | 投资所在地 | 没有限制 |
申请材料 | 完全由投资人提供 | 地区中心+投资人(资金证明) |
创造就业 | 直接(投资人) | 直接和间接(地区中心) |
运营风险 | 高于地区中心 | 管理团队运作 |
审批过程 | 比地区中心更长、更严格 | 10个月左右 |
批准率 | 低于地区中心 | 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