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背景和类型

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中,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EB-5),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目的是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国会在1992年通过法律在EB-5类别中特别增设“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并且从每年EB-5投资移民的1万个名额中拨出3000个名额专供地区中心使用。


投资人可以依据以下任何一种类型,提出EB-5申请:


      常规EB-5:设立一个新的美国公司或者购买一家现有的美国公司,投资100万美元 (若是乡村地区或目标就业区,50万美元),并直接创造10个就业岗位。

 

      地区中心EB-5:向美国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地区中心”的投资项目投资50万美元(通常在乡村地区或目标就业区),成为该项目的合伙人,并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岗位。(占EB-5申请总数的90% - 95%)

 

 

常规EB-5

地区中心EB-5

投资金额

100万美元

50万美元

启动时间

投资到位时间长

银行电汇

日常管理

投资人直接参与

不参与

居住地

投资所在地

没有限制

申请材料

完全由投资人提供

地区中心+投资人(资金证明)

创造就业

直接(投资人)

直接和间接(地区中心)

运营风险

高于地区中心

管理团队运作

审批过程

比地区中心更长、更严格

10个月左右

批准率

低于地区中心

较高

地址:1111 Chicago Ave., Suite 222, Oak Park, Illinois 60302, USA
电子邮箱:info@nlowrylaw.com 电话:+1-312-469-0198
微信/Skype:nlowrylaw QQ:240282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