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深谋远虑的中国企业和投资者为拓宽其在美国市场份额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都尝试在美国设立公司直接从事商业经营活动。采取何种公司组织形式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应考虑的因素诸如:公司的规模和需求,公司责任风险的可承担范围,是否需要发行多种股票,是否要避免双重赋税,将来公司是否会计划上市等等。
根据大多数州的法律规定,美国的公司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股份有限公司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是美国传统的公司形式,股东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信托公司或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独立于个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这种形式将投资风险限制在公司资产范围内,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股东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有C-Corporation 和S-Corporation两类,他们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其最大的区别在于S-Corporation 没有公司层面上的赋税义务,公司的盈利都由股东自己如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样分别自己报个人所得税,尤其在创业阶段,公司的亏损是可以在个人所得力抵税的。但是S-corporation在股东人数上和股本结构上有诸多限制。股东人数不能超过75个,且它的股东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公司也只能发一个类别的股票,不能发行优先股。S-corporation 也不能被其他形式的公司所拥有。
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一个人的公司,也可以由几个自然人或法人共同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或出资人,在法律上不称作股东(shareholder),而是称作为成员(member)。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拥有所有权的形式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样,他们不持有股票(stock),但是根据投资的比例持有法定权益 (interest)。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既为公司提供了有限责任保护,公司的所有人又可享受合伙制企业的税收待遇,也就是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和自己其他的收入合并按照个人的税率缴税。
总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避免了双重税收,且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完全为公司的债务和义务,其所有人或成员不对这些债务承担超过其出资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方法也比较灵活,不一定要以出资额为依据。另外,有限责任企业的出资人的人数和国籍不限,这点又优越于美国联邦税法中规定的S-Corporation。
非盈利性机构 (Non-profit Organization)
非盈利性机构(NPOs)是为了促进社会福利、教育、科技文化、慈善和宗教等不是以商业盈利为目的而成立的社团和组织。非盈利性机构包括教会,公共慈善机构,工会,专业团体,博物馆,研究机构以及一些代理政府职能的一些机构等等。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捐赠。因为美国税法典第501(c)条给予了非盈利性机构的免联邦税和州税的待遇,非盈利性机构通常也被称为501(c) 机构。501(c)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和员工的薪水还是要缴个人所得税的。非营利性机构每年虽不用缴税,但是还是要向联邦和州政府提交信息反馈和年度报表。非盈利性机构不能发行股票和红利,盈利也不能用于分发员工的工资。非营利机构在解散时,必须将所留资产分给其他非盈利性团体。